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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在线监测检测间隙偷排污水 污水站站长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10/29点击次数:

    利用在线监测检测间隙偷排污水

    污水处理厂是改善水环境的基础性设施,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然而,诸暨一家污水处理站却心存侥幸,竟在自动监测设备上动手脚,扰乱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章某是浙江北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驻诸暨市情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的站长。去年1月18日晚上,章某等人发现二沉池的污泥回流泵坏了,污泥流到了外排池,导致外排池出去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超标。为使在线监测排放的数据保持正常,章某就让张某、杭某等人利用环保在线监测每两小时四十五分检测抽样的规律,在不监测的时候加大排放量,将不达标的污水排出,在监测的时候,将流量减少,使数据达标,直到1月24日下午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张某、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判决3人在缓刑考验期不准从事污水处理工作。

    目前,诸暨市北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88442元。(绍兴日报)

    该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通过监测间隙偷排污水属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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